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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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順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毓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