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27號

原告 葉洪惠子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純清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南救字第18號),如經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確定,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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