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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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17號原告乙○○原告辛○○
號3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庚○○、丁○○、戊○○、己○○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肆拾玖萬捌仟零柒拾玖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