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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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20號原告乙○○
1巷2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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