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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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九六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李明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佰肆拾叁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柒佰貳拾玖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叁佰貳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貳仟玖佰叁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