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4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4165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體陳述請求之原因、事實與陳報違約金起算日,經本院民國96年9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