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聲請人 趙殿鵬 再審相對人 黃燕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聲請人因就本院10
6年度再易字第10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珍
法官賴鵬年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