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222號
原   告  李薰芬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 律師
       蔡炳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中國工程打撈股份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135,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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