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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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 黃平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紹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原告第1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第2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586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共應繳納裁判費23,800元(計算式:20,800+3,000=23,800)。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