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 顏夢萍 、 温志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 溫志成 之姓名應為「温」志成,請具狀陳明是否更正。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係爭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