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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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豫軍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執行標的物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154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
┌─┬────────┬──┬──┬───────────┐│編│物品名稱│數量│單位│物品所在地││號│││││├─┼────────┼──┼──┼───────────┤│1│長牛仔褲│60│件│屏東縣○○鎮○○路○○號│├─┼────────┼──┼──┼───────────┤│2│長牛仔褲及休閒褲│60│件│同上│├─┼────────┼──┼──┼───────────┤│3│長牛仔褲│40│件│同上│├─┼────────┼──┼──┼───────────┤│4│長牛仔褲│40│件│同上│├─┼────────┼──┼──┼───────────┤│5│長牛仔褲│40│件│同上│├─┼────────┼──┼──┼───────────┤│6│長牛仔褲│40│件│同上│├─┼────────┼──┼──┼───────────┤│7│T恤(長短袖)│100│件│同上│├─┼────────┼──┼──┼───────────┤│8│T恤(長短袖)│50│件│同上│├─┼────────┼──┼──┼───────────┤│9│長短皮夾及皮包│55│件│同上│└─┴────────┴──┴──┴───────────┘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118 號裁定(109.03.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司執 字第 56226 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聲 字第 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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