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名鴻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緩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名鴻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盧名鴻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965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向 江玟萱 等人支付新臺幣30萬元,並於106年8月15日確定,詎於緩刑期內未於109年8月14日前,向江玟萱等人支付新臺幣30萬元,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於110年7月2日再向被害人家屬 蕭綺慧 確認受刑人盧名鴻並未支付賠償,有電話紀錄可稽,堪認受刑人盧名鴻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撤銷其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具備前述事由時,撤銷緩刑之宣告與否厥在「是否情節重大」,而何謂「情節重大」,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應依據個案及具體情形決定,審酌保安處分執行命令之達成或宣告緩刑之目的、受刑人有無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足見有保護管束處分或緩刑之宣告已不能收效之情形,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6年7月1
8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965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向江玟萱等人支付新臺幣30萬元,且於106年8月15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而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106
年10月2日嘉檢珍六106執緩259字第28628號函向其告知應於109年8月14日給付上述金額,若違背履行事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緩刑(見106年度執緩字第259號卷第29頁)。惟受刑人非僅未於上述期限前履行上開負擔,甚至迄今均未依上開緩刑諭知所負擔之條件履行,且分文未付,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此外,受刑人於本院法官110年7月26日訊問時供稱:伊不知道要從何管道與對方聯繫,目前存的錢還沒有這麼多,差不多存了15萬元左右,伊於本週五前會籌到30萬元等語,而為兼顧受刑人之利益(即使其得有機會依上開緩刑所附負擔給付賠償,而不至於需入監執行)與被害人親屬之權益(即於受刑人緩刑期滿前,得依上開緩刑所附負擔向受刑人取得賠償),經法官當庭諭知受刑人如能於110年7月30日以前籌得30萬元,將向被害人之親屬詢問收款帳號,並由受刑人於110年8月4日前完成匯款並傳真匯款憑據(見本院卷第30頁)。惟經本院於110年7月29日再以電話詢問受刑人,其表示仍需期限籌款,請求給予寬限期間或分期,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見本院卷第33頁),足見被告確實未依上開緩刑所附負擔履行賠償給付,甚至於緩刑行將屆滿之際,仍無法履行。再者,本院審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965號判決第48頁載道受刑人於該案二審審理期間當庭表示一直借不到30萬元,只能籌到10幾萬元,願意分期賠償(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緩字第259號卷第25頁反面),而受刑人於該案迄今已歷經4年,仍僅只有上述緩刑所命負擔賠償金額之半數款項可支付,甚至於緩刑期間從未主動嘗試尋得聯絡被害人親屬之管道,並與被害人親屬溝通,始終均未為任何給付,另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965號案件確定後,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亦曾發函告知受刑人應遵期履行上開緩刑負擔,否則將可能撤銷緩刑。則綜合上開情節,實難認其有何履行上開緩刑負擔之真意,也無正當事由得延遲履行或拒不履行。且本院認受刑人違反上開緩刑所定負擔之情節甚屬重大,原緩刑之宣告不能收效,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