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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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3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505號)後,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檢察官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為臺中縣後備指揮部所屬之後備軍人,原設籍於臺中縣太平市○○里○○街○○巷○號4樓,明知後備軍人於不特定之時間隨時會受到後備指揮部之各種召集,詎其於退伍後之民國95年8、9月間某日,即已自上址戶籍地遷出,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在居住處所遷移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臺中縣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應於95年10月17日前往臺中縣○○鄉○○路○○○號「圳堵營區」報到參加95年精誠甲字953010號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臺中縣後備指揮部列管後備軍人空戶無人(遷出未報)移送法辦年籍表、教育召集令、臺中縣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臺中縣後備指揮部95年度58砲指部精誠9530-10勤務召集令未到人員名冊、法務部戶役連結作業系統各乙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㈠、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㈡、於96年6月30日之前捐款新臺幣2萬元予私立向上兒童福利基金會附屬臺中光音育幼院(業已捐款,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乙紙在卷可參)。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