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保險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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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保險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上字第41號上訴人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程巧亞 律師複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鴻基 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美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1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5年4月1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李媛媛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