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1524號聲請人德彥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聲請狀所附本票原本只有二張(票號:BA0000000、BA0000000),聲請狀上事實理由中記載本票有三張,請釋明正確本票請求張數為二張或三張。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