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321號聲請人長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昱仁 上列聲請人長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阮功雄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長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相對人阮功雄為外國籍,聲請狀應列出其英文與中譯文姓名、護照號碼,請具狀補正。
三、請補相對人阮功雄護照及居留證影本,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