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349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複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
參加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合建營造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 律師
甲○○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己○○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元旗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 律師
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反訴原告應就反訴狀中請求反訴被告負擔遲延利息之損害金額相關計算式具狀向本院陳明,並補具八十九年度財政部所發布之同業利潤率標準表至院。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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