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4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已向股票發行公司申請掛失並經查核登記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范鳳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