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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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4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已向股票發行公司申請掛失並經查核登記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