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7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狀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欄中,「代償餘額百分之
1.1計算之手續費」之具體金額為何。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