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春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106號),本院受理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春福犯攜帶兇器竊盜,共五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黃春福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33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8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攜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剪刀1把,至附表所示之地點,以該表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經警調閱工地監視錄影紀錄而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黃春福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失竊工地之工地主任 蔡吉朝 、承包商 唐西文 、回收業者 林沅潤 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回收業者之「收受物品、舊貨、五金廢料或廢棄物登記表」影本、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現場指認照片15張、監視器擷取照片17張、員警職務報告及工作紀錄簿各1頁存卷可參,是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5次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俱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持剪刀至工地竊取電纜線變賣,實屬不該,惟被告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因無工作及經濟來源而下手行竊,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均不佳,且犯罪後尚能於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公訴人求刑有期徒刑2年6月應屬過重,併此說明。至被告所有供竊盜所用之剪刀1把,並未扣案,且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均供稱業已丟棄,且係得沒收而非應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取方法│竊取財物││號││││││├─┼─────┼─────┼───┼────────┼─────────┤││100年7月5│羅東鎮興東│蔡吉朝│黃春福騎乘腳踏車│電纜線約4至5公尺││一│日凌晨3時│南路100號││至該工地附近,再││││30分許│成功國小工││翻牆進入工地,以│││││地││足供用為兇器之剪│││││││刀剪斷電纜線,予│││││││以竊取。││├─┼─────┼─────┼───┼────────┼─────────┤││100年7月29│同上│同上│同上│電纜線約10公尺││二│日凌晨1時│││││││48分許│││││├─┼─────┼─────┼───┼────────┼─────────┤││100年8月6│同上│同上│同上│供電箱中之電纜線約││三│日凌晨2時││││4至5公尺│││20分許│││││├─┼─────┼─────┼───┼────────┼─────────┤││100年8月7│羅東 鎮仁愛 │唐西文│黃春福自工地後面│地面上之電纜線約6││四│日凌晨1時│段450地號││之通道進入工地,│至7公斤│││許│ 林惠冠 等21││以足供用為兇器之│││││人集村農舍││剪刀剪斷電纜線,│││││新建工程││予以竊取。││├─┼─────┼─────┼───┼────────┼─────────┤│五│100年8月8│同上│同上│同上│供電箱中之電纜線一│││日凌晨1時││││綑│││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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