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15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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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字第1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桃簡字第15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建步選任辯護人陳義斌律師
翁方彬律師 簡仕宸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8045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17
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建步共同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郭建步明知武士刀及匕首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未經許可不得運輸,竟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基於運輸刀械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年9月3日前某不詳時間,在大陸地區某不詳地點,瀏覽「淘寶」網站,以新臺幣(下同)約1,000元至2,000元之代價,訂購如附表所示之武士刀及匕首,再委託不知情之東華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代為報關,將如附表所示之刀械自大陸地區進口(報單編號:CX02736J0081、CX02736J0079、CX02736J0078號),並寄送至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居處。嗣於102年9月3日凌晨3時40分許,在桃園國際機場遠雄貨運園區辦理貨物進口通關時,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會同財政部臺北關稅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刀械,始悉上情。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移送併辦。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自大陸地區運輸如附表所示武士刀及匕首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之犯行,辯稱:伊購買係作為觀賞之用,伊在購買該些刀械前,金門派出所主管跟伊說,劍再長也沒關係,但刀只要形狀一出來就不行,故伊無法分辨云云。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武士刀及匕首係被告委託東華國際運通有限
公司報關,並自大陸地區進口等情,此為被告所坦認,且據證人 游高彥 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武士刀8把、匕首1把,並有卷附照片20張、進口快遞簡易申報單、X光檢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及深圳丞琦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貨物派送單在卷可稽,亦有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刀械,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10
2年12月31日桃警保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號函暨檢附該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紀錄相片(見103年度偵字第8045號卷第5-9、12-22頁、103年度偵字第17194號卷第2-3、6-8、11-13)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武士刀及匕首均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
㈡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依被告自承:在伊購買這些刀械前
,金門派出所主管跟伊說,劍再長也沒關係,但刀只要形狀一出來就不行等情,則由被告尚知與他人討論購買何種刀械係合法,顯見被告對於政府對於刀械有公告列管乙節,並非全然沒有認識。且被告前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99年度城簡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既已有相似之犯罪行為,衡情被告對於所購買之刀械是否屬違禁品,理應格外關心及重視,則被告於購買當時,自當更為小心查證,要求賣家出具相關證明該刀械係合法之文件,以避免本身因購得刀械而再次誤觸法網、惹禍上身,然被告竟於瀏覽網頁後,在未取得確屬合法之確切證明下即逕予購買,已與常情不符。況且,武士刀為一般社會人民常見作為鬥械使用之刀械,動輒傷及人命,此等社會事件亦廣經報章雜誌電視等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為眾所皆知之事實,而被告所購買之武士刀高達8把,且有匕首1把,若被告僅係為觀賞把玩,何需購買款式相同且數量非少之刀械,是被告辯稱如附表所示之刀械僅係為供自己觀賞把玩之用,不知違法之陳述,甚屬可疑。被告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要無足取。
㈢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武士刀及匕首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所列管之刀械,未經許可,不得運輸。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
被告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共同持有前開刀械之低度行為,為其共同運輸前開刀械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委請不知情之報關業者處理報關手續及利用不知情之班機私運入境,為間接正犯。又被告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99年度城簡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99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竟擅自輸入法令所禁止之武士刀8把及匕首1把,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已構成潛在威脅,惟其輸入後旋為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隊、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查扣,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業商,而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103年度偵字第8045號卷第34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是屬違禁物,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㈡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以被告尚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惟按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成立該罪以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為要件,依同法第2條第3項規定,管制物品品項及管制方式由行政院公告,行政院則依據前開條例制定「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之規定,又行政院於101年7月26日以臺財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將「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之規定,名稱修正為「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並將第1條第1款管制進出口物品項目由「槍械、子彈、炸藥、毒氣以及其他兵器(包括零件、附件)」修正為「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又按「械」乃指器具,是「槍械」依其文義解釋乃泛指各種槍枝(可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再者觀諸前款規定制定之方式可知,管制物品各品項間係以頓號間隔,而「槍械」兩字間並無頓號間隔,且槍及刀械非屬同品項之物品,斷無可能兩者間並無以頓號區隔而為規定,可知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條第1款所稱之「槍械」係指各種槍枝,並無刀械之涵意。況依前開規定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可知,本規定修正之理由乃係為配合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於101年6月13日之修正,且另考量國際經貿環境及國內社會經濟情勢之變遷,為避免輕罪重罰不符比例原則,故為修正,是可知新修正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將「其他兵器」刪除,係有意將危害較輕之物品排除在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制範圍,可推知現行之規定,僅限制各式槍枝、子彈及專業用爆炸物之進出口,武士刀及匕首並不在前開規定限制內。經查被告係於102年9月3日擅自輸入法令所禁止之武士刀及匕首,揆諸該時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之規定,武士刀及匕首不在管制之列,是被告之前開行為,自不得以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相繩,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分與上揭有罪認定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偵字第17194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之犯罪事實為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規格│├──┼──────┼─────────────┤│1.│武士刀1把。│刀刃長約71公分、刀柄長約26││││公分,單刃開鋒。│├──┼──────┼─────────────┤│2.│武士刀1把。│刀刃長約72公分,刀柄長約31││││公分,單刃開鋒。│├──┼──────┼─────────────┤│3.│武士刀1把。│刀刃長約71公分、刀柄長約30││││.5公分,單刃開鋒。│├──┼──────┼─────────────┤│4.│武士刀1把。│刀刃長約71.5公分、刀柄長約││││26公分,單刃開鋒。│├──┼──────┼─────────────┤│5.│武士刀1把。│刀刃長約72公分、刀柄長約40││││.5公分,單刃開鋒。│├──┼──────┼─────────────┤│6.│武士刀1把│刀刃長約71公分、刀柄長約26││││.5公分,單刃開鋒。│├──┼──────┼─────────────┤│7.│武士刀1把│刀刃長約71.5公分、刀柄長約││││26.5公分,單刃開鋒。│├──┼──────┼─────────────┤│8.│武士刀1把│刀刃長約71.5公分、刀柄長約││││27.5公分,單刃開鋒│├──┼──────┼─────────────┤│9.│匕首1把。│刀刃長約18公分、刀柄長約13││││.5公分,雙刃開鋒且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