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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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李秀菁 被告 翁維駿
王銀享 侯佐燐
蘇僑川 謝柏毅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