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翊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拾參包(含包裝袋壹拾參只,毛重共計25.57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16.29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3包及殘渣袋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3包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