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64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李鴻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 林政萱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伍仟陸佰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政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嗣債權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遺有之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為強制執行,其拍賣最低價額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核定為新台幣560,000元。為及時聲明參與分配,聲請准予酌定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本院民國104年5月26日彰院恭104司執戊字第2852號通知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150號事件卷宗審查無訛,應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管理職務雖未終了,然衡諸被繼承人負債恐大於遺產,俟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相關費用請求權將無從實現,有即時聲明參與分配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非無理由,應予准許。其次,聲請人實際執行之職務有編製遺產清冊、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參與本院
104年度司執字第2852號強制執行事件等事。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簡繁、時間、耗費程度、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情狀,並參考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及遺產拍賣底價,認其報酬酌定為新台幣5,600元,乃屬適當。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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