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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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俊傑選任辯護人何建宏律師
吳玉英律師被告 陳昱廷
周辰蔚 楊宗全 (原名 楊堯全黃勁凱 張博翔 劉才卿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邱俊傑、陳昱廷、周辰蔚、楊宗全、黃勁凱、張博翔、劉才卿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二、同案被告 邱柏魁陳志偉方文維 部分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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