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景瑞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景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景瑞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5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537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1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