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桐慶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効新機械工程有限
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