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退換消防主機產品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經國新城R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姚望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退換消防主機產品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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