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林靜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4月1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意雯┌────────────────────────────────────────┐│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東盛興企業│台中商業銀│99年3月5日│54,340元│0000000││││有限公司林│行民雄分行│││││││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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