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 張大煇 相對人 蕭淑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9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116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83號裁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蘇姵容┌────────────────────────────────────┐│訴訟費用計算書100年度聲字第33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由聲請人預納。│├─────────┼───────────┼──────────────┤│複丈費、建物測量勘│4,000元│由聲請人預納。││費及其他規費│150元││├─────────┼───────────┼──────────────┤│合計│23,168元│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並賠償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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