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陳西京 (即大華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華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董事生病辭世及辭職,擬將捐助章程第6條原定之董事人數11人變更為9人,乃於民國101年11月24日召開第13屆董事會第13次會議,決議將其捐助章程修改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為此請求裁定准予為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上述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101年12月22日臺技(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奉教育部於58年7月15日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56年6月2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章程所定有關董事人數之重要管理方法並不完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於101年11月24日召開第13屆董事會第13次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且經教育部以101年12月22日臺技(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核定。聲請人係大華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而大華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後,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核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