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82號原告 陳海清 被告 張智偉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簡字第2104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梁義順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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