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4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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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489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烏日鄉戶政事務所)(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丙○○丁○○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1號、第713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國在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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