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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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士簡字第1192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62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