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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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原告 傅琡雅 被告 楊恭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7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傅琡雅於民國92年間,經宜鴻投資顧問公司(負責人為 蔡宜芳 )轉介,以新臺幣(下同)468,000元價款買進未上市之世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計5,600股,據蔡宜芳所述,世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於美國那斯達克掛牌上市、前景看好,並將於93年轉換為美股,閉鎖期1年云云,惟世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全球統一詐騙集團即被告楊恭福、同案被告 楊恭惠 、 楊恭發 之詐欺手段,渠等詐欺原告共計468,000元,爰聲明:(一)被告楊恭福、同案被告楊恭發、楊恭惠、蔡宜芳應連帶賠償原告468,00
0元;(二)請准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楊恭福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另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恭福被訴涉犯詐欺等犯罪事實,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判決被告免訴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提起被告楊恭福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林姿秀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