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紹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邱淑利※附件
一、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黃承婷 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二、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三、陳明黃承婷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有,其期間、金額。
四、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
五、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每月收入為2萬8344元,然聲請前兩年總支出卻為75萬984元,平均每月為3萬1291。
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支出顯高於每月收入,就此情形請陳明(例如:是否實際收入高於陳報數額、是否有其他未陳報之財產、是否實際支出低於陳報數額,或是否有其他原因),並提出相對應之證明,供本院審酌,若陳述不實,恐將遭受法律上之不利益(例如:不予更生,或縱然准予更生,最終仍不予免責)。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