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5號原告 傅琡雅 被告 楊恭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訴之聲明及陳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案被告楊恭發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時效完成,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判決免訴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孫立婷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