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