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五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洪瑞璣┌───────────────────────────────────────────┐│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合作金庫銀行埔里分│93年9月15日│100,000元│YM0000000│││││行│││││├──┼───┼─────────┼───────┼───────┼───────┼──┤│002│甲○○│合作金庫銀行埔里分│93年9月31日│100,000元│YM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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