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原告即廖果之承受訴訟人 李春美
李春幣 被告 劉文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5年度易緝字第3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廖素琪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