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52號聲請人四海勝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四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惠茹┌─────────────────────────────────────┐│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章東恕 │遠東國際商│102年7月30日│129,150元│BY0000000│││││業銀行新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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