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75號原告 黃富永 被告 鄭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貳拾肆萬陸仟伍佰零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