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39號原告 黃永洸 被告 黃成雄
董淑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面積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移轉至原告名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即103年1月之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6,000元以計算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396,000元(計算式:71㎡×1/1×76,000=5,39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