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74號原告 陳寶禪 被告 陳企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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