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乙○○丙○○甲○○壬○○癸○○○住同上共同告訴代理人 許宏達 律師被告庚○○
己○○辛○○戊○○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24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許金樹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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