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9號上訴人丙○
1號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列關於「事實」之記載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署名欄第三列關於「法官陳君鳳」應更正為「法官黃珮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列誤載「事實」,正確應為「事實及理由」,署名欄第三列誤載「法官陳君鳳」,正確應為「法官黃珮茹」,有原判決原本在卷可稽,顯均係誤寫,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陳君鳳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