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小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勝騰
上列聲請人與鉅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
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據其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
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
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惟查,依聲
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顯示,聲請人於97年度雖僅有新台幣(
下同)150,535元所得,但其名下除有土地一筆及建物二筆
(應有部分均三分之一)外,尚擁有汽車三輛,參以本件應
徵之裁判費用僅1,000元,是就聲請人之經濟能力而言,繳
納前開1,000元之裁判費用應無困難,而難認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是其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