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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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50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訴字第383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該罪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減刑規定,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6年9月4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41號裁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在案。今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顯已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所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