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永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永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23日│104年5月6日│104年6月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9│104年度偵字第11│104年度偵字第11││查││412號│230、13570號│230、1357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簡字第11│105年度簡字第11││實││2494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30日│105年3月16日│105年3月1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4年12月21日│105年4月13日│105年4月13日│├──┴─────┼────────┴────────┴────────┤│備註│⑴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畢。│││⑵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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