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楊芷寧 (原名:楊美紅)、 楊巧如 發支付命令,惟楊芷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叁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經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後,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貳萬叁仟陸佰陸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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